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聲請人 徐阿嬌 相對人 徐安娜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謹麒 上列聲請人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相對人徐安娜於000年00月
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徐安娜於000年00月00日出生」。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5年12月23日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