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羅純宜 被告 陳景銘 上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陳俞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