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左岸企研社法定代理人 王富利 被告 暐順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