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0號聲請人 洪子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瑋 、相對人 吳思瑩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