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 游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1年5月21日向原債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逸仙分公司貸款新台幣290,000元購車,並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為憑,嗣原債權人於91年9月2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有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可稽,詎料債務人僅支付部分金額,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