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李燕玲 被告 張格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