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 殷武義
林龍 被告台灣索迪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