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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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李秀玲 被告 湯朝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