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英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蔡英琪或乙○○?),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