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04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代理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泓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於請求標的及數量明確表明請求金額(本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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