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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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②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