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0號
109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書翰指定辯護人林家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224、8523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9559號)暨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9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政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