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被告 蔡香蘭 即陳蔡香蘭
羅卿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2月27日所為之91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羅卿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羅卿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羅卿贊」之記載,均應係「被告羅卿讚」之誤,爰依原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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