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原告 黃曉祺 被告 余容杏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