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0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魚玄機水產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魚玄機水產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80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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