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5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父樓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通緝經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乙○○以被告之父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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