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135號債權人 胡旭東 債務人上鴻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