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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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紫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