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徐和森 相對人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徐和森(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月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第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台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徐和森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83號、105年度司司字第26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