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陳博雄 即 陳柏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