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351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2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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