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楊繼宏 原告 楊玉淵 兼上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達新 被告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之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24元(計算式:5,874元×26平方公尺=152,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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