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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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7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汪欣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