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J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 陸佰 壹拾■瓣腹A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25129元│自民國109年3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9326元│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蕭宇涵於民國107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7日止累計225,923元正未給付,其中225,129元為本金;7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宇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5日止累計29,690元正未給付,其中29,326元為消費款;36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