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超級魔法球」機臺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訴偵字第52號被告甲○○賭博等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超級魔法球」機具1台(含IC板1片)、機臺內之賭資新台幣(下同)11,970元等物,係屬賭博之器具及賭資,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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