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抗告人甲○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丁○○相對人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
4月18日97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家事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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