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仁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凃仁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犯罪事實」、「證據並
所犯法條」等欄位有關「 涂仁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凃仁智」。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在上址」
之記載,更正為「徵得周○○同意進入上址住處,並在上址準備騎乘機車搭載周○○前往學校,而在上址等候期間」。
二、核被告凃仁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曾於103年間,涉嫌共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素行非佳,而被告年紀尚輕,具有從事勞動以賺取所需財物之能力,竟不思以合法正當手段取得自身所需財物,卻貪圖小利行竊,破壞被害人 關金玉 對於財產權之支配,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尚非全無悔意,且被告所為本件竊盜犯罪,手段和平且未攜帶兇器為之,而被害人失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物,依被害人所述,價值約新臺幣37萬元,犯罪所生危害,並非輕微,被告迄今僅歸還附表二所示鑽石2只,其餘失竊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均未歸還,或賠償被害人,並斟酌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與擔任臨時工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被告之犯罪動機、品行、犯罪手段、竊盜所得財物價值,以及被告雖迄今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亦未曾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迄今尚未歸還被害人,自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業已歸還被害人,除經被告與被害人於偵查中陳稱在卷(見偵查卷第44頁),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公室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45頁),堪認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有關「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規定,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3錢多黃金鳳凰耳墜【嵌│1對│㈠迄今均未合法│││有2個小紅寶石】││發還關金玉。│├──┼───────────┼─────┤㈡依關金玉於偵││2│3錢多黃金戒指【各嵌有│1對│查中的陳述,│││1顆小紅寶石】││此部分失竊的│├──┼───────────┼─────┤金飾,與附表││3│3錢多黃金戒指【嵌有綠│1只│二的戒指2只│││色貓眼石】││,價值合計約│├──┼───────────┼─────┤新臺幣37萬元││4│9錢黃金戒指【3朵花樣│2只│。│││及太陽放射狀】│││├──┼───────────┼─────┤││5│1兩5錢女用黃金項鍊│1條││├──┼───────────┼─────┤││6│3錢多小博士寶寶嬰兒滿│1個││││月套組金飾│││├──┼───────────┼─────┤││7│3錢多千囍龍嬰兒滿月套│1個││││組│││├──┼───────────┼─────┤││8│5錢多黃金戒指│2個││├──┼───────────┼─────┤││9│8錢多 康乃馨 圖案黃金手│1條││││鍊│││├──┼───────────┼─────┤││10│3錢多黃金手鍊│1條││├──┼───────────┼─────┤││11│紅繩串1錢5分黃金飾品│1條││││之手鍊│││├──┼───────────┼─────┤││12│1錢多小嬰兒滿月套組│1組││├──┼───────────┼─────┤││13│5錢黃金小尾戒│5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0.5克拉鑽戒【嵌在K金│1只│㈠已歸還關金玉。│││戒臺】││㈡涂仁智之供述(見偵查│├──┼───────────┼───┤卷第44頁)。││2│2克拉藍寶石【嵌在K金│1只│㈢關金玉之陳述(見偵查│││戒臺】││卷第44頁至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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