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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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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