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坤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0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簡字第7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坤(暱稱閃耀之翼)與告訴人黃偉勳(暱稱就是很難玩)均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玩家,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凌晨約1時許,因不滿告訴人在遊戲中表現,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其彰化縣○○鎮○○巷00號住處上網,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遊戲聊天室,以「閃耀之翼」發文字訊息對「就是很難玩」張貼留言:「幹廢物、豐強你老母的幹、炒你搭呃」等言詞辱罵,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雙方已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