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21號聲請人丙○○即 胡燕飛 之.
戊○○即胡燕飛之.甲○○即胡燕飛之.丁○○即胡燕飛之.上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乙○○(即胡燕飛之繼承人)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164│├──┼────────────┼───────┼──┼──┼──┤│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82│├──┼────────────┼───────┼──┼──┼──┤│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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