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原告寰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MustWinInternationalCo.,L
td.、東莞百事威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美金25萬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845萬元(計算式:美金25萬元×原審起訴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3.8=8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