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45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江佳臻 債務人 黃昭靜
一、債務人江佳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佳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昭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