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邦齊英文原名: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98年度易字第1081號第一審判決,於98年7月2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使用中華民國文字,亦未附中文譯本,致本院無從審查其上訴理由,與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有所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