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智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明宗 上列上訴人郭明宗與被上訴人沛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敘明「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號(按:應為「103年度智字第3號」之誤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