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 牟晨睿牟光樺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此有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公告之分配表、保管款支出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0日103板清算仁字第10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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