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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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銓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銘宏 因102年勞訴字第1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