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342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拘提無著等情,固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惟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期間,於民國97年7月16日具狀向該署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嗣經該署檢察官認因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而未獲准許,並通知具保人即被告乙○○另於97年8月1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拘提通緝並沒入保證金等情,有被告提出刑事聲請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25日甲○榮未97執聲他2819字第81968號函文各1件附卷可稽。然觀諸卷內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被告就該次期日即97年8月12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均未依法於被告之上開住所拘提,故難認被告乙○○有逃匿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既存有上述瑕疵,自難逕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