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叁點叁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3小包(合計淨重3.3公克,空包裝總重1.1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7年5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39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執一字第32號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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