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案號│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一八三八、一九五四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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