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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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名稱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得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被告為乙○○(代表人)南山人壽,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然經本院為郵寄送達遭退回,並載明無此公司、無此人,原告顯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怡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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