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19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許炳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嚴寶明(同上)翁智偉(同上)被告許龍鱗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與事實及理由欄第二行、第五行所載「永安里」均更正為「水安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林岳葳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