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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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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