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債權人 林秀玲 債務人 周朝明
林裕福 年籍不詳
一、債務人周朝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裕福、周朝明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林裕福、周朝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3年2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具狀表明因不知債務人林裕福之身分證字號,故無法提出其戶籍謄本,則本院尚難僅就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姓名,即特定債務人林裕福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