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陳韻兆 被告 吳泓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