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5號上訴人 張塗霖
張朝智 張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清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萬3192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52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
2150.38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E部分土地之面積)×8400元(土地107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806萬3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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