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9號再審原告 汪曦恩 再審被告 陳怡蕾
一、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