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2、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及綠色聯單正本。
(4)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3月起迄109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6)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3月起至109年3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聲請人自承因發生車禍,致無法工作,請聲請人說明係如何維持個人生活開銷,如有相關事證亦請一併提出。倘聲請人於本件更生審理期間覓得工作,請依消債條例向本院陳報並提出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6、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應扶養親屬,若有,請提出受撫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7、聲請人曾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56號裁定予以認可。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56號裁定」。
(2)請說明是否已毀諾?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非自願性離職、資遣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再請說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及提出該期間之每月實際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3)聲請人陳稱係因發生車禍致無法繼續工作,然仍依約繳款,並無悔諾之情事。請說明何時發生車禍?發生車禍前後,分別任職於何處、薪資各若干?車禍當時領取之保險理賠金、加害人支付的賠償金各為若干?並應提出97年度98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相關理賠資料(如和解書或調解)。
8、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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