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告 石義雄
吳秋陽
陳金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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