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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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回執上簽收人與本件債務人間關係為何。
二、債務人陳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