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健瑋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件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更正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編號2之罪名應更正為「轉讓偽藥」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